记者近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反映,部分“网络大V”为吸引流量,制造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引发网暴。法院提醒,相较于普通的公众,“网络大V”在传播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时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为盈利而恶意营销炒作,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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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络大V”具有一定影响力,其发布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部分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往往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制造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引发众多跟帖评论进而引发网暴;部分则利用其较高的关注度和粉丝量,诱导粉丝不理智行为,从而产生网暴。
“‘网络大V’作为发言者影响力越大,一旦言论失当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将越严重。因此,‘网络大V’相较于普通民众,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更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行为边界,恪守法律底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对于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以及给受害人造成人格权益损害可能性较高的言辞,“网络大V”要承担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对于“网络大V”以盈利为目的,故意实施蹭热度、标题党、带偏节奏或者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案例一:转发不实文章恶意营销构成侵权
原告王某是一名公众人物,被告张某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搬运、转载一篇关于原告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72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以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原告王某认为,被告行为对原告的名誉及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原告名誉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涉新浪微博账号共有近486万名关注粉丝,微博认证为“微博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被告以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为目的,通过“微博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微博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涉案微博在短时间内引发网络高度关注,足以导致原告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被告的涉案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二: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
刘某是微博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另一微博用户孙某因某一时事问题与刘某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发送侮辱性言辞,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刘某在微博上公开“挂人”,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和评论,公开二人的私信聊天截图、孙某个人照片及孙某微博个人账号信息截图,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孙某进行反击,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孙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刘某表达歉意,但刘某均未接受,并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在其个人微博及就读学校官网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孙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某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微博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私信辱骂刘某,言辞不文明,侮辱性强,损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同时,刘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使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孙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判决刘某删除侵害孙某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四中院,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日报 | 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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