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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时常因为孩子的抚养权而据理力争甚至脸红脖子粗,可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却不愿意抚养小孩,法院该如何处理?近日,淮滨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均系二婚,双方于 2019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2月份举行婚礼后办理结婚登记,于2020年1月份生育陈小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二人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矛盾加剧。2023年7月份,李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淮滨县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陈某抚养孩子。
案件审理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一个子陈小某,现陈小某跟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抚养不起陈小某,小孩给原告李某抚养。原告李某表示不愿意抚养陈小某,诉称其已有一子女在抚养,经法庭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却相互推诿,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此做法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亦有悖于婚姻家庭伦理规范,本院当庭对原、被告提出批评。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邬成
防胡法庭庭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双方必须履行,该项权利义务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消除。本案中,双方虽均同意离婚,但却一味地强调自己抚养子女存在的困难,不愿意抚养年仅2岁的陈小某,此种行为既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推脱了作为父母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故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及给予双方时间慎重思考婚姻,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作为成年人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对自己和孩子负责,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即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也要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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